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一审判决书 判决日期:二〇二二年
二、案件背景
王X加入文化传媒公司,作为业务组长,参与网络交友话术诈骗团伙,通过社交软件冒充女性人设,以恋爱交友为名,诱骗被害人在指定网店购买礼物,店铺虚假发货非法占有钱款。王X涉案诈骗金额 23040.62 元,非法获利 2466 元,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郑帅律师担任王X的一审辩护人,结合全案事实,围绕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开展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王X判处缓刑。
核心案件争议
1. 王X在诈骗共同犯罪当中地位,属于主犯还是从犯;
2. 身为业务组长是否会加重刑事处罚;
3. 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如何对量刑产生影响;
4. 涉案网络诈骗案件,能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三、案件审理结果
1. 被告人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3000 元,罚金已缴纳;
2. 王X退出违法所得 2466 元,依法发还对应被害人;
3. 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个人其他手机予以发还。
四、郑帅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梳理团伙层级,论证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从犯
厘清整个诈骗团伙组织架构,主谋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X虽担任业务组长,但受上级安排开展工作,全部听从老板指令,仅属于执行人员,依法认定为从犯,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2. 全面归集全部法定从轻量刑情节
确认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将上述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完整向法庭呈现。
3. 针对 “业务组长” 身份展开辩护,降低量刑评价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王X系业务组长的情节,向法庭说明组长只是内部岗位划分,无组织、招募、管理团伙成员的核心权限,并未分得团伙主要收益,不应当按照主犯标准量刑。
4. 重点向法庭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结合涉案金额、获利较少、全部退赃、认罪悔罪、无前科等事实,充分论证王X社会危险性较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最终采纳辩护观点。
5. 跟进涉案财物处置,指导当事人配合退赃、缴纳罚金
指导当事人及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配合完成罚金缴纳,厘清扣押手机中作案工具与个人生活手机区分,推动个人合法手机予以返还。
五、适用咨询场景
1. 网络交友、电商刷单类团伙诈骗罪刑事辩护;
2. 团伙内担任组长、小主管,担心被认定为主犯加重处罚;
3. 当事人认罪认罚,希望争取缓刑处理;
4. 需要处理退缴违法所得、罚金、扣押手机等涉案财物;
5.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网络电信类共同犯罪案件。
六、法律服务指引
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网络犯罪刑事案件可委托郑帅律师辩护。律师擅长梳理团伙内部层级地位,区分主从犯,充分挖掘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轻情节,针对岗位身份开展针对性辩护,积极争取缓刑、从轻处罚,同步处理涉案财物处置相关法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