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一审判决书 判决日期:二〇二二年
二、案件背景
张X与向某共谋贩卖毒品,由向某提供毒品,张X联系买家进行销售。张X在交易现场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 0.87 克,在其住所内另外查获向某交由其待售毒品 1.92 克,同时查获张X个人持有甲基苯丙胺 4.06 克、麻古 0.1 克。公诉机关指控张X构成贩卖毒品罪。郑帅律师担任张X一审辩护人,围绕毒品数量认定、当事人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开展辩护。法院认定住所查获全部毒品计入贩卖数量,但采纳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辩护意见,对张X予以从轻判处。
核心案件争议
1. 张X住所内查获的本人所持有的 4.07 克毒品,应当认定为供个人吸食,还是计入贩卖毒品的犯罪数量;
2. 共同贩毒案件中张X的地位作用划分;
3. 在毒品数量全部计入犯罪的前提下,如何通过坦白、认罪认罚争取从轻量刑。
三、案件审理结果
1. 被告人张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 元;
2. 扣押在案全部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6.86 克予以没收;
3. 作案工具 iphone11 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郑帅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区分不同来源毒品,提出部分毒品属于自吸的辩护观点
梳理两类毒品来源:一部分是同案人向某交由张X对外销售的毒品,另一部分是张X个人存放、用于自身吸食的毒品。向法庭提出个人持有毒品不应计入贩卖数量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2. 固定坦白情节,落实法定从轻依据
确认张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贩毒经过、毒品来源、交易细节,构成坦白,向法庭明确该法定从轻量刑情节,请求量刑予以考量。
3. 结合吸毒者身份,请求量刑酌情予以考量
即便法院将住所查获毒品全部认定为贩卖数量,仍着重提出张X自身存在吸毒的客观情节,请求法庭在最终量刑上酌情从轻处理。
4.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配合庭审量刑工作
核实张X自愿认罪认罚,在该制度框架下开展辩护,争取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区间内获得对当事人有利的处理结果。
5. 梳理全案物证链条,核对毒品称量、扣押、鉴定程序
核对毒品扣押、称量、取样、鉴定全套案卷证据,确认物证程序合法,排除证据瑕疵风险,聚焦量刑开展辩护。
五、适用咨询场景
1. 贩毒人员住所搜出大量毒品,存在 “贩卖” 还是 “自己吸食” 数量争议的毒品犯罪;
2. 多人共谋共同贩卖毒品刑事案件;
3. 当事人自身吸毒同时又实施贩毒行为;
4. 希望依靠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争取从轻处罚的毒品类案件。
六、法律服务指引
贩卖毒品类刑事案件可委托郑帅律师辩护。律师会细致区分毒品来源,厘清贩卖与吸食的法律边界,全面审查扣押、称量、鉴定等物证程序,充分挖掘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