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办案单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文书类型:不起诉决定书 决定日期:二〇二一年
二、案件背景
巫X在明知银行卡、手机卡有可能被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本人实名中国银行借记卡、手机卡出售给他人,涉案银行卡账户流水高达 96万余元,查实关联两起网络诈骗案件,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郑帅律师担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充分挖掘初犯、自首、认罪悔罪、退赃等全部从轻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对巫X作出不起诉决定。
核心案件争议
1. 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流水近百万,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必须提起公诉;
2. 综合全案情节,能否认定犯罪情节轻微,达到不起诉适用条件;
3. 自首、初犯偶犯、退赃、认罪悔罪情节如何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
三、案件处理结果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巫X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巫X不起诉,无刑事犯罪案底。
四、郑帅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全面阅卷梳理案卷事实,锁定全部有利量刑情节
阅卷核实案件流水、涉案诈骗被害人情况,确认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归案构成自首,同时已经积极完成退赃,整理全套对当事人有利事实依据。
2. 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专业不起诉法律意见
结合帮信罪司法解释、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重点论述虽然涉案账户流水金额较高,但当事人主观恶性小、获利少、系初犯自首、全额退赃,整体犯罪情节轻微,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
3. 配合检察官讯问,协助当事人做好认罪悔罪表达
指导被不起诉人在检察官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真诚认罪悔过,清晰认识出售两卡行为的法律危害,强化悔罪表现,提升不起诉意见采纳概率。
4. 重点区分流水数额与个人主观恶性
向检察院阐明:高账户流水系下游他人犯罪行为造成,巫X仅出售卡证,并未参与下游诈骗实施,自身获利有限,主观恶性较小,不能仅凭流水直接认定必须起诉判刑。
5. 跟进不起诉决定落地,告知后续权利义务
跟进案件办理进度,成功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向当事人释X不起诉法律后果,无犯罪记录,同时告知两卡相关法律风险,禁止再次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
五、适用咨询场景
1. 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 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希望争取不起诉,不留案底;
3. 当事人属于初犯,存在自首、退赃、认罪悔罪情节;
4. 涉案账户流水较高,但本人并未参与下游诈骗犯罪;
5. “两卡” 类犯罪,想要争取审查起诉阶段终结案件。
六、法律服务指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卡犯罪)可委托郑帅律师介入。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窗口期,律师通过阅卷、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充分运用自首、初犯、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全力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留下刑事案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