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一审判决书 判决日期:二〇二一年
二、案件背景
陈X入职涉案医药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客服小组组长,该团伙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虚构问诊、夸大药品疗效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陈X参与诈骗金额 54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被刑事拘留逮捕。郑帅律师担任陈X一审辩护人。本案系大型多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组长层级人员量刑压力大。律师结合当事人岗位实际作用、入职时间、获利金额、全额退赃、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开展辩护,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对陈X宣告缓刑。
核心案件争议
1. 陈X作为小组组长,在整个诈骗团伙中是主犯还是从犯;
2. 涉案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是否还有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3. 组长身份是否会加重刑事处罚,如何评价其实际地位与作用;
4. 退赃、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在数额特别巨大案件中的从宽幅度。
三、案件审理结果
1. 被告人陈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罚金已缴纳);
2. 陈X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3. 扣押在案手机、硬盘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四、郑帅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剖析团伙组织架构,论证陈X属于共同犯罪从犯
厘清整个诈骗集团层级,实际策划、运营、获利分配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决定。陈X虽为小组组长,但仅执行上级下达话术与工作指令,无招募人员、制定诈骗方案、支配赃款的权限,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从犯,获得减轻处罚的基础。
2. 客观评价组长身份,弱化加重处罚风险
向法庭说明陈X入职时间短,对比团伙整体三千多万总涉案金额,其个人获利较少,组长仅为公司内部岗位划分,不属于犯罪的发起、决策人员,请求法庭不按主犯标准量刑。
3. 归集全部从轻量刑情节,夯实缓刑适用条件
梳理当事人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侦查阶段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完整提交法庭。
4. 重点论证数额特别巨大情形下可适用缓刑
结合从犯减轻处罚、全部退赃退赔、主观恶性有限、无前科等事实,充分论证社会危险性较低,虽涉案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档次,但经减轻处罚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5. 配合认罪认罚程序,完成庭审量刑辩护
在认罪认罚制度框架内和公诉机关沟通量刑,庭审围绕从犯地位、退赃悔罪、请求缓刑发表完整辩护意见,推动法院采纳缓刑量刑结果。
五、适用咨询场景
1. 大型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案件,当事人为组长、小主管;
2. 涉案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希望争取减轻处罚、缓刑;
3. 集团犯罪中,区分主从犯,厘清 “组长” 实际地位;
4. 当事人愿意全额退赃、认罪认罚,争取非监禁刑;
5. 医药、电商话术类网络诈骗刑事辩护。
六、法律服务指引
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团伙类刑事案件可委托郑帅律师辩护。针对组长、中层人员,律师会细致梳理集团组织架构,区分主从犯地位,挖掘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轻情节,即便涉案金额巨大,也全力争取减轻处罚以及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