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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帅律师代理苟某性侵类案件,重罪强奸罪改认定强制猥亵罪,实现罪名降档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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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把握证据裁判规则,争取重罪罪名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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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一审判决书 判决日期:二〇二二年

二、案件背景

公诉机关指控苟某在酒店房间内,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四年。郑帅律师担任苟某一审辩护人。本案中被害人陈述与物证鉴定、伤情检查、监控等客观证据存在多处矛盾。辩护律师重点审查全案证据,提出认定强奸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辩护观点,不支持强奸罪指控,将罪名变更为强制猥亵罪,对苟某从轻判处。

核心案件争议

1. 在案证据是否足以证实被告人存在强奸(插入性行为)的犯罪事实;

2. 被害人陈述与 DNA 鉴定、伤情检查、监控、证人证言多处矛盾如何采信;

3. 区分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客观行为、主观故意边界;

4. 即便不构成强奸罪,是否仍然成立强制猥亵犯罪。

三、案件审理结果

1. 被告人苟某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罪;

2. 认定被告人苟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刑期自 2021 5 13 日起至 2022 8 12 日止)。

四、郑帅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全面核对全部客观物证,指出强奸罪证据链存在重大缺陷

细致比对被害人陈述、身体检查记录、DNA 鉴定、伤情记录、酒店监控、侦查实验等全部证据。发现:没有被害人阴道检出被告人 DNA、无咬伤痕迹、无明显外伤,多处关键情节与客观物证无法印证,不足以证实强奸既遂事实。

2. 围绕主观故意开展辩护,论证不具备强奸的主观犯意

结合二人结识经过、开房背景、被告人行为过程,说明被告人属于试探被害人态度,在明确遭到拒绝后停止进一步行为,不具有强行实施奸淫行为的主观故意。

3. 庭审重点对被害人陈述的矛盾点进行质证

针对陈述与物证之间无法排除的矛盾,向法庭说明: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没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强奸罪既遂的定案依据。

4. 把握证据裁判规则,争取重罪罪名不予认定

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向法庭提出强奸罪指控证据不足,应当不予认定,法院最终采纳该核心辩护意见,将重罪强奸罪不予认定。

5. 客观看待案件事实,如实应对强制猥亵的定性评价

在强奸罪不成立的基础上,正视案件中存在的抚摸、压制等强制猥亵行为,结合被告人坦白认罪情节,争取在强制猥亵罪框架下从轻量刑。

五、适用咨询场景

1. 被指控强奸罪,被害人陈述与 DNA、伤情、监控等客观证据存在矛盾;

2. 性侵类案件,需要区分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争取罪名降档;

3. 刑事案件言词证据为主,客观物证薄弱,需要对证据链质证辩护;

4. 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希望获得从轻处罚。

六、法律服务指引

强奸、强制猥亵等性侵类刑事案件可委托郑帅律师辩护。该类案件多以言词证据为核心,律师会逐项审核 DNA 鉴定、伤情、监控、侦查实验等客观证据,找出证据矛盾与漏洞,严格把握刑事证明标准,争取重罪不予认定、罪名降档以及从轻处罚,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022-07
  •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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