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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意外险拒赔 | 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拒赔,李晓伟律师团队助力获赔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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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01 案情简介

2020年,江苏泰州郑XX投保某寿保险公司"两全意外险",基本保额5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额的10倍即50万元。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2022年,郑XX驾驶两轮电动车与小型客车碰撞,当场死亡。交警认定:该车属"机动车",且未登记、无号牌。

郑XX家属申请理赔50万元,保险公司以"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

02 保险公司观点

  1.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明确规定,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 死者所驾电动车的合格证上载明为"电动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死者购车时应当明知
  3. 电动车与电动自行车标准不同,死者完全可以了解该车辆需办理何种牌照、是否需要驾驶证
  4. 电子投保需投保人身份证件及验证码,旁人无法操作,应自行承担后果

03 律师观点

李晓伟律师团队认为:

第一,保险合同未对"机动车"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约定,也未约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分标准,不能直接认定案涉电动车属于合同约定的机动车。

第二,案涉电动车虽有车型公告,但尚未被交管部门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购买者客观上无法领取行驶证照。买了电动车,骑的时候叫电动车,出事后保险公司说它是机动车,这不合理。

第三,普通投保人对"机动车"的认知不应超出日常生活经验,不可能认为电动车属于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

第四,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在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04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未对"机动车"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约定。案涉电动车客观上购买者无法领取行驶证照。交警部门对车辆属性的认定仅系从交通管理角度的认定,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套用作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依据。普通投保人对机动车的认知不应超出日常生活经验。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0万元。

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调解,双方以40万元结清。

05 律师提醒

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导致意外险拒赔,是近年常见的拒赔类型。保险公司卖的时候叫电动车,理赔的时候叫机动车——消费者根本无法判断自己的车到底算不算保险条款中的"机动车"。遇到此类拒赔,不要放弃,建议先做专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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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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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服务团队负责人 吉林省律师行业协会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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