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吴XX与某车辆部件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仲裁调解)
仲裁机构: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约500字):
申请人吴XX系被申请人某车辆部件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申请人就其工伤保险待遇事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多项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委依法受理并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申请人委托律师全程参与调解程序,被申请人则由公司主管及文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席。经仲裁庭主持协商,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的办理方式及后续配合义务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与磋商,最终达成了协议。
调解结果: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手续,具体的报销金额以工伤基金核定为准,结算款(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本案就此终结。仲裁委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代理方向与价值体现:
本案中,申请人委托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律师的专业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面梳理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精准提出仲裁请求。律师在仲裁申请中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多项法定待遇进行了系统列明和精确计算,为调解谈判提供了清晰的诉求框架和金额基础,避免了遗漏法定赔偿项目。
二是以促调为目的,推动被申请人回归配合轨道。面对用人单位在工伤理赔中可能存在的拖延或不配合情形,律师通过正式提起仲裁申请,将争议纳入法定程序轨道,促使被申请人正视申请人的合法诉求,并最终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从对抗到配合的转变。
三是精细化设计协议条款,确保基金待遇完整归申请人。律师在调解中不仅关注调解协议的达成,更将“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手续,结算款归申请人所有”作为核心条款写入协议。这一安排确保了申请人能够通过用人单位的配合顺利完成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申报,从而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全部待遇,避免了因用人单位不配合导致申请人无法申领基金待遇的风险。
四是构建权利义务终结条款,彻底了结争议。协议中明确约定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本案就此终结,为申请人彻底了结争议、避免后续反复纠纷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体而言,律师的专业代理通过精准的诉求设计、调解程序的积极推动及精细化条款设计,在较短时间内促成了双方调解,既保障了申请人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待遇的权利,又高效解决了争议,充分体现了劳动法专业律师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中的关键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