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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挪用资金罪缓刑案例——赵飞全律师辩护期货投资挪用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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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综合考虑王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王X(化名)系某贸易公司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35万元用于期货投资。案发后,王X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

二、辩护过程

王X委托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提供辩护。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重点围绕王X的认罪态度、退赔情况、社会危害性等展开辩护。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王X构成挪用资金罪,但恳请法庭充分考虑以下情节:

第一,王X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第二,王X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三,王X积极退赔全部挪用款项35万元,并取得了公司的谅解。

第四,王X系初犯、偶犯,挪用资金用于期货投资系出于营利目的,但与赌博、吸毒等非法用途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第五,王X具有悔罪表现,承诺今后遵纪守法,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综上,恳请法庭对王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综合考虑王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体现了挪用资金罪中“进行营利活动”这一入罪情形的量刑特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不受“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时间限制,只要数额较大即构成犯罪。

但即便构成犯罪,如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谅解等从宽情节,仍有可能获得缓刑判决。本案中,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积极促成退赔和谅解、充分展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这再次说明,在挪用资金罪案件中,退赔谅解和认罪认罚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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