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XX,委托两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吴XX,委托赵静律师担任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双方发生争执被劝开后,被害人再次前往被告人车辆处,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捅伤,造成被害人两处重伤二级、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要求被告人赔偿各类损失。
办案经过
法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赵静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庭审提出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存在过错、案件具有突发性、被告人无前科、有部分赔偿等辩护意见,同时就自首、防卫情节发表辩护观点,争取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 被告人持刀伤人致被害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不具备防卫属性,不认定自首;但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存在过错,被告人后续可认定坦白,家属已部分赔偿,依法酌情从轻;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 民事责任划分:被告人承担 80% 赔偿责任,被害人自行承担 20%,对各项损失依法核算,对不合理诉求不予支持。
适用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判决内容
- 吴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扣除已经赔付的 15000 元,被告人还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207588.12 元;
-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余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