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委托赵静律师、谢X某律师担任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使用伪造证件租车,后又伪造证件将车辆转卖,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较大。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家属代为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赵静律师,谢X某律师接受委托,调取梳理全部案卷证据。庭审围绕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家属代为退赔并取得谅解、涉案车辆已经追回、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展开辩护,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 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家属代为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涉案车辆已追回,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适用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内容
被告人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