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商行与被告某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经营的某火锅店供应食品货物,被告需在约定的结算周期内足额支付相应货款。合作初期,原告始终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被告的要求履行供货义务,及时、足额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货物。被告虽偶有迟延,但基本能支付货款。然而,自2023年10月起,被告因其经营的某火锅店出现经营困难,开始拖欠原告货款。截至2024年2月,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共计3.9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导致原告资金无法正常流转,产生了资金占用成本,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与采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王菲律师向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于2025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认定及货款金额的确认;二是被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承担及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3.9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要求被告全额支付并承担逾期利息。被告则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因火锅店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短期内无法一次性全额支付欠款,希望能与原告协商分期还款,并减免部分逾期利息。王菲律师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围绕供货凭证、结算单据等证据,充分论证了原告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被告理应依约支付货款。同时,针对被告的实际困难,王菲律师从促成纠纷实质性化解、降低双方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引导双方寻求互谅互让的解决方案。
【调解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某商行货款共计2.2万余元,分四期支付:于2026年3月17日支付1.2万元,2026年4月20日前支付4000元,2026年5月20日前支付4000元,2026年6月20日前支付2700余元;二、若被告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原告某商行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700余元,减半收取300余元,由被告某公司承担;四、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