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2月19日,原告某银行XX家庄XX与被告梁X签订《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3万元,用于住房装修,贷款期限为5年。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前一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99个基点计算,执行年利率为6.64%。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合同同时约定,若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任意一期贷款本息,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本息及相关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向被告发放了5.3万元贷款。然而,被告自2022年3月26日起开始逾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2月9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4.3万余元,利息两千五百余元,罚息两百余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梁X的逾期还款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
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依X履行放款义务,被告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偿还全部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违约责任。被告梁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法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系统身份核查、借款合同、贷款台账、还款通知单、催收记录等证据,确认了原告主张的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XX家庄XX与被告梁X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依X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梁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银行XX家庄XX借款本金4.3万余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2月9日的利息为两千七百余元,后续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九百余元,减半收取四百余元,由被告梁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