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刘XX于2019年12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程序开发员,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刘XX月应发工资为九千元,实发七千余元。2024年3月16日,刘XX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XX发生口头争执,此后未再提供劳动。某公司为刘XX缴纳社会保险至2024年3月,但工资仅支付至2024年2月。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后续事宜,某公司指示刘XX向同事孔X庚交接工作,刘XX随后发送了交接清单。
随后,刘XX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1万余元、经济补偿3.3万余元及代通知金七千余元。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1万余元,驳回其他请求。刘XX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1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万元及代通知金七千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1万余元及经济补偿4万余元,驳回其他诉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某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发生争执后其并未主动辞退刘XX,是刘XX自行离开且拒绝配合工作交接,属于劳动者单方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刘XX则辩称,其系被某公司违法辞退,且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某公司直接安排工作交接,默认了辞退事实,在双方对解除原因各执一词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问题。某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应扣除单位和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共计一千五百余元,按七千余元计算。刘XX则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应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即包含社保个人缴纳部分的九千元。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某公司要求刘XX向指定人员交接工作,已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刘XX配合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未再到岗,符合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一审认定并无不当。关于计算基数,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月工资应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故应按九千元计算,某公司主张扣除社保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