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12月,原告刘XX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程序开发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月应发工资为九千元,实发七千余元。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至2024年3月,但工资仅支付至2024年2月。2024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金XX因工作发生口头争执,此后原告未再提供劳动。随后,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工作交接事宜,被告安排原告与同事孔XX交接。2024年4月23日,原告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1万余元、经济补偿3.3万余元及代通知金七千余元。某仲裁委裁决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1万余元,驳回其他请求。原告不服,委托王菲律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1万余元、赔偿金8.1万元、代通知金七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及性质,即原告主张的违法解除赔偿金是否成立;第二,被告是否应当支付代通知金。
被告某公司辩称,未向原告发出解除通知,原告私自离开构成旷工;原告在仲裁阶段主张经济补偿,诉讼中变更为赔偿金,违反仲裁前置程序;因原告旷工,不存在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
王菲律师在庭审中指出,虽双方未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但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已就工作交接达成一致,且被告停缴社保、停发工资,实质上是被告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原告在诉讼中将经济补偿变更为赔偿金,具有不可分性,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作出书面解除通知,但通过微信协商工作交接,且被告社保缴纳至2024年3月、工资发放至2024年2月,综合认定原告离职系被告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因已查明解除原因系协商一致,原告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本案不存在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情形,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刘XX2024年2月至3月16日期间拖欠的工资1.1万余元;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4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