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田X与被告贾X系朋友关系。2023年至2024年期间,贾X多次向田X借款。田X通过微信转账及代为支付购物款等方式,累计向贾X出借款项共计九千余元。此后,贾X陆续偿还了一千八百元。田X主张贾X共计借款1.3万余元,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及电话录音中,对于1.3万余元的借款总额仅有田X单方陈述,并无贾X的回复与确认。因贾X拒绝偿还剩余借款,田X遂委托王菲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贾X偿还借款本金1.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实际发生的民间借贷本金数额应如何认定,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与起算时间。原告田X主张借款本金为1.3万余元,但被告贾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王菲律师在庭审中提交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截图及电话录音等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原告主张借款总额为1.3万余元,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原告以微信转款及代付购物款方式实际出借九千余元,且被告已偿还一千八百元。对于超出九千余元的部分,因缺乏被告的确认及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无法认定为实际出借金额。此外,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与利息,故逾期利息的计算需依法予以确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实际出借九千余元,扣除被告已偿还的一千八百元,被告贾X还应偿还原告田X借款本金八千余元。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和利息,逾期利息应以八千余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2025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贾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贾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X借款本金八千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田X负担35元,被告贾X负担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