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赵X于2023年9月25日入职某公司,从事数据部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两千余元加绩效。工作期间,某公司未依法为赵X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存在拖欠工资情形。2025年2月6日,赵X依法向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菲律师接受赵X委托,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八千九百余元,2025年1月至2月期间基本工资及各项绩效工资六千余元,以及延时和周末加班费共计六万七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绩效工资及基本工资的具体金额认定;二是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及加班费计算。某公司辩称未拖欠工资,主张赵X请病假应扣除部分工资,对绩效项目认可但金额有异议,总计应为六千二百余元;同时坚决否认加班事实,主张赵X打卡记录可操作,且公司已额外安排放假调休。王菲律师在庭审中指导赵X提交了项目总结表、微信聊天记录、打卡记录录屏、工作群信息及会议录音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关于工资,某公司作为管理方未提交工作量及绩效计算方式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采信赵X主张,认定基本工资两千三百余元,绩效工资三千九百余元。关于加班费,虽然单纯打卡记录不能直接证明加班,但赵X提交的会议录音和微信群信息已初步证明相应时间存在加班事实,某公司未提交有效反证。仲裁委依法将举证责任转移至某公司,在酌情扣除用餐时间后,认定赵X延时加班两百余小时、休息日加班五十余小时。因绩效非固定工资,加班费基数按基本工资计算。最终裁决:某公司支付赵X基本工资两千三百余元、绩效工资三千九百余元;支付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五千五百余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八千九百余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