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张XX于2017年12月入职某物流公司,担任站长职务,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6年4月,某物流公司在未与张XX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发布人事任免公告,将其从站长岗位调整为取派员,并大幅降低其薪资标准及效益奖金。张XX对此表示反对,但某物流公司仍强行执行降职降薪,并克扣其绩效工资。2026年5月24日,张XX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支付高温补贴等为由,向某物流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物流公司支付工资差额、高温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等共计九万七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某物流公司单方调整张XX工作岗位及薪酬的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第二,某物流公司扣发效益奖金及绩效工资是否有事实与制度依据;第三,张XX主张的高温津贴差额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否予以支持。某物流公司辩称张XX管理能力不足,调岗系企业自主经营权,且效益奖金随公司营收浮动,否认存在违法降薪及克扣工资的情形。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XX存在管理能力不足的情形,其单方撤销张XX站长职务并降薪的行为缺乏事实与规章依据,属于违法调岗。同时,某物流公司扣发绩效工资及未足额支付高温津贴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最终裁决:某物流公司支付张XX效益奖金差额八百余元、返还绩效工资二百元、支付高温津贴差额二千七百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七万三千余元,以上合计七万六千余元。驳回张XX的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