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邓某于2022年10月入职某公司,被安排至某法院饭堂担任厨师。2026年3月,某公司以饭堂服务质量出现问题为由,向邓某发出《工作地点调整通知书》,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某学院饭堂,邓某按要求前往报到。同年6月,某公司向邓某发出《严重违纪通知书》及《关于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以邓某存在多次旷工、工作态度不佳、言语不文明、故意不收餐费及扰乱管理秩序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于2026年6月11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邓某对此不服,委托梁俊宇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高温津贴等款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以及各项劳动报酬的计算标准。某公司主张邓某存在旷工及严重违纪行为,系合法解除。梁俊宇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某公司认定的旷工事实不能成立。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邓某在所谓旷工期间系因晨会安排休息或请病假就诊。某公司未能提供排班表等证据证明邓某旷工,且无正当理由未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言依法不予采纳。此外,某公司未提交工资支付台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高温津贴及年休假工资,某公司未能证明已采取有效降温措施或已支付相关津贴,且上述款项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邓某存在累计旷工三天以上的严重违纪情形,其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因某公司未提交工资支付台账,仲裁委以邓某纳税记录所示月均收入五千九百余元为标准进行核算。最终裁决某公司支付邓某2026年6月工资九百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九千九百余元及2026年6月高温津贴八十余元,以上合计5.8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