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杨琴律师担任被告 B(工伤劳动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外人个人挂靠原告 XX 物流企业从事货运经营,被告 B 受该挂靠个人雇佣,担任押运岗位,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多处受伤。事故属于第三方侵权,被告 B 已经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侵权方及保险公司处拿到人身损害侵权赔偿。
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确认被告 B 所受伤害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原告 XX 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工伤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者构成十级伤残。因原告 XX 被挂靠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
原告 XX 物流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业主要抗辩理由:劳动者已经取得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按照损失填平原则,停工留薪期工资对应侵权案件中的误工费,属于重复赔偿,不应当再支付;同时对劳动者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时长提出异议。
代理律师庭审中提交工伤认定文书、生效行政裁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结算聊天记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全套证据。结合司法解释规定阐述法律观点:第三人造成工伤,劳动者有权同时主张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仅医疗费用项目予以抵扣;结合聊天记录中体现的日工资标准,核算月工资基数;依据伤情与地方停工留薪期目录,主张应当支持 6 个月停工留薪期待遇。
法院审理后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定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判决原告 XX 向劳动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总结
挂靠模式下的押运人员因第三方交通事故遭受工伤,劳动者已经拿到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经杨琴律师代理,法院认定侵权赔偿不能免除被挂靠企业工伤赔付义务,按照查明的工资标准及法定停工留薪期,判决物流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企业承担。
三、律师价值
1.准确适用司法解释,击破 “拿到侵权赔偿就不用付工伤待遇” 核心抗辩
针对用人单位主张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重复赔付、应当适用填平原则拒付待遇的抗辩。律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仅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以抵扣,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在抵扣范围,两种法律关系救济并行,该观点被法院采纳。
2.挂靠用工工伤责任定性,锁定被挂靠单位赔偿主体
引用挂靠经营用工工伤的专项司法解释,个人挂靠单位对外经营,聘用人员发生工伤,被挂靠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结合已经生效的工伤认定、行政判决,固定原告 XX 的赔偿主体身份。
3.无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固定工资计算基数证据
本案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企业直接发放工资流水。律师提交雇佣方工资结算聊天记录,以日工资推算月工资标准,帮助法院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基数,解决工资举证难题。
4.结合伤情规范,论证停工留薪期合理时长
结合劳动者骨折等多处伤情,参照本地工伤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论证 6 个月停工留薪期具备事实与规范依据,反驳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时长的质疑。
5.梳理多程序生效文书,降低庭审事实争议
整合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裁判、劳动能力鉴定、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全套法律文书,用前置生效裁判固定工伤事实,无需在本案重新核查事故与工伤基础事实,强化证据效力。
6.区分可抵扣项目与不可抵扣项目,做好当事人预期管理
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则:仅已经由第三方赔付的医疗费可以抵扣工伤待遇,其他工伤待遇可以正常主张,客观区分法律保护边界,管理当事人诉讼预期。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个人挂靠企业经营,雇员发生工伤,被挂靠单位拒绝承担工伤待遇;
2.工伤由交通事故等第三方侵权造成,劳动者已经拿到侵权赔偿,单位以此拒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
3.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以日结形式发放,工资标准举证困难;
4.工伤认定已经行政诉讼终审生效,用人单位又在民事工伤待遇诉讼中继续否定各项工伤待遇;
5.劳动仲裁支持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劳动者需要应诉维权。
服务指引
如果属于挂靠用工发生工伤,且事故由第三方侵权造成,已经拿到侵权赔偿但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可以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工资结算记录、侵权案件裁判文书预约咨询。律师可提供劳动仲裁、一审民事诉讼代理。
法律提示: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除医疗费外,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依然可以依法主张;挂靠对外经营,被挂靠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