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杨琴律师担任四被上诉人(死者全部近亲属,原审原告 A 方)一审、二审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死者受雇于X公司,从事设备机械保养维修岗位。用工单位实行两班倒制度,每班工作时长 12 小时,仅中间短暂休息,无固定周休息日,员工仅可自行申请事假休息,企业也未组织入职体检、年度体检,双方亦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生产管控原因,员工在厂区集中封闭住宿管理。
死者在结束白班回到单位宿舍休息的凌晨时段突发疾病,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脑干出血,该事故最终未被认定为工伤。死者近亲属(本案四名原告)与企业协商赔偿未果,委托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庭审中,被告某公司抗辩:死者系自身高血压疾病导致死亡,发病时间属于宿舍休息时段,岗位待岗时间多,实际劳动强度并不大;公司已经尽到宿舍管理、紧急救治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担责也仅愿意承担极低比例责任。
代理律师结合企业自认的排班制度、封闭管理事实、病历材料发表代理意见:企业存在每日工作时长严重超法定工时、未保障每周休息日、未做入职体检排查基础疾病、封闭管理下对员工人身安全未尽审慎注意义务等多项过错;长期超时劳动是诱发心脑血管疾病的重要因素,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认定企业存在用工过错,酌定企业承担 40% 赔偿责任,扣减企业已经先行赔付的款项后,判决企业向死者近亲属赔付各项人身损害赔偿。
被告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认为工作属于待岗性质,不存在超时劳动;死亡完全是自身疾病导致,工作与死亡无因果关系;一审责任划分比例过高,只同意承担 10% 责任。二审阶段代理律师继续应诉答辩,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企业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案件总结
劳动者在单位宿舍休息期间因自身基础疾病突发猝死,未被认定工伤。经杨琴律师代理死者全部近亲属一、二审维权,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超时用工、未落实体检、封闭管理未尽安全审慎义务等过错,酌定企业承担 40% 的侵权赔偿责任,判决企业赔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扣除企业前期已经支付的款项后一次性给付;二审驳回企业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死者家属获得相应侵权赔偿。
三、律师价值
1.跳出工伤路径,开辟生命权健康权侵权维权路径
本案事件不满足工伤认定条件,无法走工伤保险待遇维权。律师转换维权思路,不以工伤作为请求基础,从民事侵权角度,以企业超时用工、劳动保护缺陷、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为由提起生命权纠纷诉讼,为家属开辟可行的维权渠道。
2.抓取企业庭审自认事实,锁定超时用工核心过错
庭审中利用被告自身陈述的排班、两班倒、无周休制度,固定每日工作时长超出劳动法法定上限、无法保障每周休息日的关键事实。向法庭阐明,即便岗位存在待岗,也不能规避法律强制性工时规定,长期超负荷作息会加大心脑血管疾病发病风险,奠定过错责任事实基础。
3.完整梳理多重过错点,构建完整的过错责任论证体系
除超时劳动外,同时提出企业三大过错:未开展入职体检,未能筛查劳动者基础高危疾病;未签订劳动合同;封闭集中住宿管理模式下,对员工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多项过错结合,论证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把握多因一果裁判规则,争取合理赔偿责任比例
本案死亡属于自身疾病与外界诱发因素多因一果。律师充分结合医学常识,论证超时劳累、睡眠不足是高血压脑出血重要诱发因素,说服法庭采纳 40% 责任比例,避免企业只承担极低比例赔偿,最大限度维护家属合法权益。
5.完整核算法定赔偿项目,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逐项核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结合亲人离世给家属带来的精神痛苦,一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实现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双重救济。
6.二审坚持抗辩,守住一审胜诉成果,做好当事人预期管理
面对企业上诉,继续代理二审应诉,反驳对方 “岗位只是待岗、责任比例过高” 的抗辩。同时向当事人释X:疾病猝死案件属于多因一果,很难拿到全额赔偿,司法实践是按过错比例裁判,客观管理当事人诉讼预期。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员工在宿舍、非工作时段突发疾病死亡,无法认定工伤,家属希望向单位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2.企业存在超时加班、两班倒、不安排周休息日,存在违反劳动法工时制度情形;
3.用工单位未做入职体检,未排查员工基础高危疾病;
4.厂区封闭集中住宿管理,员工在宿舍发生人身损害,单位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5.一审拿到有利赔偿判决,企业提起上诉,需要二审代理守住胜诉结果。
服务指引
员工非工作岗位发病猝死,即便不构成工伤,若用人单位存在超时用工、劳动保护缺失、安全管理疏漏等过错,家属依然可以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主张侵权赔偿。建议保存劳动合同、排班记录、工资记录、病历抢救材料、沟通记录等证据,可预约律师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