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运输公司与被告钱X于2024年1月3日签订《车辆服务合同书》,约定钱X将其购买的车辆过户至某运输公司名下从事经营,某运输公司提供办证、保险等服务。合同约定车辆保险由某运输公司统一投保,费用由钱X承担;钱X拖欠费用的,每超期一天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且诉讼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合同签订后,某运输公司依约为钱X名下的某AXXXXX车辆垫付了交强险、商业险等保险费2万余元、物流责任保险费1200元、融资分期费用1.2万余元、年审费用300元及新车上牌费用800元,合计3.5万余元。钱X仅偿还9800元,尚欠2.5万余元未付。某运输公司索要剩余款项未果,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辉律师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钱X返还垫付款2.5万余元、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3000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钱X是否应当向原告某运输公司支付剩余垫付费用及具体金额;二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合理;三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被告钱X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车辆服务合同书》合法有效。某运输公司依约垫付各项费用合计3.5万余元,扣除钱X已支付的9800元,尚欠2.5万余元,钱X构成违约。法院支持某运输公司要求钱X支付垫付费用2.5万余元的诉请,但对缺乏依据的年审手续费400元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法院结合实际情况,支持以2.5万余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4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3000元,有事实依据且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缺席判决:钱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某运输公司支付垫付费用2.5万余元及违约金;支付律师费3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