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环境建设公司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2019年4月,原告作为承包方,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案外人某建筑集团、某建设集团共同签订《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某项目12、13号楼整体精装修工程,合同固定总价1293万余元。工程于2020年10月竣工验收合格。同年12月29日,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造价为1397万余元,该款已扣除分摊扣款8万余元。因被告仅支付1353万余元,余款44万余元经催要未果,原告遂委托嵇成吉律师等提起诉讼,主张剩余装修款及逾期利息。被告书面辩称部分质保金未届期,且存在九千余元扣款应予扣减。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主张的九千余元扣款是否应当在未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如何认定。针对被告提交的分包进度产值申报表,原告质证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存在额外扣款。法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主张的扣款时间均发生在双方最终结算之前,且最终结算造价中已明确载明扣除了8万余元的分摊扣款。按照常理,最终结算时的扣款应涵盖双方之间发生的所有扣款,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九千余元属于额外扣款,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除3%质保金中30%款项外的工程款均已届期,被告应付未付款为31万余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环境建设公司装修款3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以31万余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保全费两千余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