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王X于2025年8月27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两千余元,公司可根据《绩效考核制度》及经营需要调整岗位。王X最后工作时间为2026年4月14日。离职后,王X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索要2026年3月及4月工资共计两万余元、延时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两万余元、经济补偿金一万余元。某公司委托梁俊宇律师代理本案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四:一是确认劳动关系,王X要求确认存续期间的劳动关系;二是工资差额,王X主张自2026年3月起实行高额分档提成及增量提成,某公司则主张按实际考核及出勤核算,否认增量提成;三是加班费,王X主张公司统一组织的早会、例会等属加班,某公司认为此类会议旨在提升业务效率,且薪酬结构已体现多劳多得;四是经济补偿金,王X主张某公司因其拒绝调岗而将其移出工作群,属未提供劳动条件,被迫离职应获补偿,某公司则主张系基于其业绩不达标作出的合理回岗培训安排。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关于确认劳动关系,该请求实质为单纯事实确认,不予支持。关于工资,王X提交的录音无法证明双方就新提成方案达成合意,且未提交业绩数据证明增量业绩,仲裁委采纳某公司工资核算表,但认定某公司扣减三百元行为绩效缺乏依据。经重新核算,裁决某公司支付王X2026年3月至4月工资差额三千五百余元。关于加班费,仲裁委认为早会例会并非单纯生产经营工作,且王X薪酬已体现多劳多得,长期未提异议,视为认可,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认定某公司安排回岗培训属合理用工自主权,不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驳回该请求。最终,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三千五百余元,驳回王X其他全部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