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张X于2024年6月2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印刷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约定月休2天,底薪八千元,加班费十余元/小时,另有住宿及社保补贴。张X在职期间月均工资九千余元,最后工作至2025年11月1日。同日,张X以公司未依法购买社保及存在违法罚款为由,向某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张X委托梁俊宇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2万余元、高温补贴三千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六千余元及经济补偿金1.3万余元等。庭审中,张X当庭撤销了关于当月工资的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高温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某公司未依法与张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仲裁委认定其应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6.2万余元。
关于高温补贴,张X工作场所为室内且未安装空调,某公司未能举证已支付补贴或将温度降至33℃以下,仲裁委认定张X属高温作业人员,某公司应支付2024年及2025年6月至10月的高温补贴共计三千元。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某公司主张已在春节安排休假但未提交证据,仲裁委认定其未安排休假,核算张X2025年可享受2天年休假,某公司应支付差额一千余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认为,未缴社保应先向征缴机构反映或要求单位改正,张X未履行前置程序;且罚款行为未达法定严重情形,故不支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裁判结果】
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张X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2万余元、高温补贴三千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一千余元,合计6.6万余元;驳回张X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可向某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