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刘X于2025年1月入职某玩具行(经营者吴X)从事主播工作,约定底薪五千元加提成,未签劳动合同。2025年6月,某玩具行以刘X涉嫌盗窃为由报警,警方未立案,但将其口头辞退。因某玩具行在仲裁期间注销,刘X起诉经营者吴X,要求支付5月及6月工资、报销款、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吴X辩称刘X实际入职另一某玩具行(经营者钟某),其仅为代管财务,不存在劳动关系。刘X则提交微信记录、工资表等证明受吴X管理,并主张直播销售额提成及垫付报销款。吴X称直播账号由钟某控制,无法核算销售额。但微信记录显示,吴X曾安排刘X直播时间、调休,解释迟发工资原因,并负责核算发放薪资;钟某亦明确表示财务核算工作由吴X负责。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用工主体认定,两某玩具行是否构成混同用工;二、5月、6月工资及报销款数额认定;三、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计算;四、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两某玩具行地址相邻、范围相近,对刘X交叉管理,且店铺收支由吴X控制,构成混同用工。某玩具行注销,吴X应承担清偿责任。法院认定吴X需支付5月工资六千余元、6月工资一千七百余元、报销款七百余元,及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二万三千余元。因刘X在录音中自认存在不当行为并愿赔偿,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违法。最终判决吴X支付上述款项,驳回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