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被告人魏XX在某通讯软件上使用个人账号创建多个涉黄群和频道,利用上述群和频道发布卖淫信息,收取广告费,非法获利约2.5万元。202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黄XX担任上述群和频道的管理员,帮助魏XX管理群内秩序、发布卖淫信息并收取广告费,非法获利约五百元。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被告人张XX担任管理员,帮助管理群内秩序、删除广告、发布卖淫信息并收取广告费,非法获利约五千元。在此期间,多名卖淫女与嫖客通过魏XX创建的群联系后,多次实施卖淫嫖娼行为。2025年6月,魏XX、张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8月,黄X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三被告人均积极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认定。首先,关于行为定性,三被告人利用网络社交平台为卖淫嫖娼人员提供信息对接服务,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其次,关于共同犯罪中的地位,魏XX作为群组和频道的创建者,是否应认定为主犯;张XX、黄XX作为后续加入的管理员,是否应认定为从犯。最后,关于量刑情节,魏XX、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黄XX经电话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以及三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能否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控辩双方围绕上述焦点展开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XX、张XX、黄XX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魏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XX、黄XX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魏XX、张XX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黄XX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最终判决:魏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张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黄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三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