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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朱鹏霄律师代理闫XX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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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鹏霄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李某甲试图将40万元货款歪曲为“违规罚款处理费”的抗辩,朱律师精准梳理双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有力证明了买卖合同的真实存在及催款催货的核心事实。在二审中,朱律师针对对方提交的断章取义的录音证据,从证据的完整性、连贯性及证明目的进行犀利质证,成功推翻对方主张。其专业的法律判断与出色的庭审表现,确保了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胜诉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闫XX与李XX存在空调买卖意向。2022年3月28日,闫XX向李XX订购500台某集团空调,并根据李XX提供的账户信息,通过案外人张XX向王XX账户转款40万元。此后,李XX未依约供货。经闫XX多次催告,李XX仅于2023年1月28日退还1万元,剩余39万元货款迟迟未退也未发货。2024年1月15日,闫XX向李XX发出最后通牒,随后于同年2月诉至某市某县人民法院,要求李XX返还货款39万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闫XX的诉讼请求。李X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该40万元系闫XX用于处理某公司违规罚款的费用,并非货款,并指控一审程序违法。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闫XX与李X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如存在,李XX是否应当向闫XX返还39万元货款;二是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李XX在二审期间提交了通话录音等新证据,试图证明涉案款项实为违约处理费用,同时主张一审法院对其提交的证据未组织质证,且未准许其追加被告的申请,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查明的事实,闫XX催款催货的意思表示明确,李XX主张40万元为罚款的依据不足,依法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李XX未能依约提供货物,理应返还剩余39万元货款。关于程序问题,一审卷宗显示相关证据已进行质证,且李XX申请追加的被告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审未予准许并无不当。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XX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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