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闫XX与李XX存在空调买卖意向。2022年3月28日,闫XX向李XX订购500台某集团空调,并根据李XX提供的账户信息,通过案外人张XX向王XX账户转款40万元。此后,李XX未依约供货。经闫XX多次催告,李XX仅于2023年1月28日退还1万元,剩余39万元货款迟迟未退也未发货。2024年1月15日,闫XX向李XX发出最后通牒,随后于同年2月诉至某市某县人民法院,要求李XX返还货款39万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闫XX的诉讼请求。李X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该40万元系闫XX用于处理某公司违规罚款的费用,并非货款,并指控一审程序违法。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闫XX与李X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如存在,李XX是否应当向闫XX返还39万元货款;二是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李XX在二审期间提交了通话录音等新证据,试图证明涉案款项实为违约处理费用,同时主张一审法院对其提交的证据未组织质证,且未准许其追加被告的申请,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查明的事实,闫XX催款催货的意思表示明确,李XX主张40万元为罚款的依据不足,依法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李XX未能依约提供货物,理应返还剩余39万元货款。关于程序问题,一审卷宗显示相关证据已进行质证,且李XX申请追加的被告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审未予准许并无不当。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XX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