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事故中一方非机动车驾驶人遭遇机动车碰撞受伤,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非机动车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涉案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以及 100 万元限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承保期间。
受害人事故前长期在城区居住,于酒吧从事保洁工作,每月固定收入 2000 元。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伤,产生住院治疗、门诊急诊等医疗支出,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受害人尚有高龄被扶养人需要扶养,被扶养人共育有 5 名子女。诉讼中双方同意在本案内一并处理机动车方的车辆维修损失。案件证据包含事故认定书、居住证明、务工相关材料、医疗病案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等多组材料。
## 办案经过
受害人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财产损失等多项赔偿。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对务工收入、居住标准、自费药扣除比例、各项赔偿项目金额提出抗辩。法庭结合在案证据核实:依据居住登记、工作照片、证人证言,认可受害人城镇居住及务工事实;医疗费按 20% 比例酌定自费药部分,该部分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结合鉴定意见、住院天数、医嘱核算误工、护理、营养、交通、住院伙食补助;因无充分佐证材料,对后续治疗费、财产损失不予支持。责任划分上采信事故认定书,认定非机动车方自行承担 60% 责任,机动车方承担 40% 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一并处理机动车方车辆维修费,将各方垫付费用在本案中抵扣结算。
## 案件结果
1.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义务,扣除前期垫付费用后,向事故受害方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向机动车方返还相应款项。
2. 自费药、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由事故双方按照 6:4 责任比例自行分担。
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受害方、机动车方按责任分担。
4. 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