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5月11日,汪XX驾驶某A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某市某县某镇某路某号路段避让行人时操作不当,与苏XX驾驶的某A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后失控,又与路边停放的多辆摩托车、小型轿车及行人杨XX等人相撞,造成多人受伤及多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汪XX负全责,杨XX等人无责。杨XX受伤后先后在某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治疗70天,经鉴定构成一个九级附加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伤残,护理期120天,误工期210天,营养期90天,续医费2万元。因协商未果,杨XX委托林荔枝律师等诉至法院,要求汪XX、车辆登记车主彭XX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6.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某保险公司主张案外人苏XX驾驶的无责车辆应在交强险内承担无责赔付责任是否成立;2. 彭XX作为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杨XX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及各项赔偿费用的具体认定。林荔枝律师针对上述焦点,指出苏XX车辆未与杨XX发生碰撞,无因果关系;彭XX无过错不应担责。同时,林律师积极举证杨XX在城镇居住的证据,成功争取到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对于误工费,因杨XX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充分证明实际收入减少,法院未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XX负事故全责。苏XX车辆与伤者未发生碰撞,某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无责赔付的抗辩不予采信;彭XX无过错不担责。杨XX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杨XX4.2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38.8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25万元,还需支付18.1万余元);汪XX赔偿5.2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2万元,还需支付3.2万余元)。驳回杨XX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2600余元由汪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