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消防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某项目消防改造工程。工程于2018年1月经某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双方于同年12月完成结算,核定工程总价为330万元。合同明确约定,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额的95%,剩余5%即16.5万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两年后无息退还;若未按约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按约施工并开具发票,但被告仅通过自行支付及某房地产公司代付等方式支付了部分款项。原告遂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6.6万元及违约金13.6万余元。
被告某建筑公司委托林荔枝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林荔枝律师答辩指出,质保金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且公司无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即便认定违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也过高。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第一,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若应支付,违约金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
第二,案涉工程16.5万元质保金的退还条件是否已经成就,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退还义务及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尾款20.1万元,构成违约,原告要求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的主张成立。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原告未举证证明除利息外的其他损失,法院结合被告违约程度及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的情况,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关于质保金,双方明确“质保期”与“保修期”为同一概念。案涉工程于2018年1月验收合格,至2020年1月质保期已满两年,被告理应退还16.5万元质保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1万元及相应利息;退还质保金16.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0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