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省第三建筑,成功减损

  • 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林荔枝律师 在线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2969
    服务人数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林荔枝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高额违约金诉请,林律师敏锐抓住“原告实际损失仅为利息损失”这一核心,成功引导法院将违约金标准大幅调减至LPR的2倍,有效降低了客户的违约成本。同时,林律师对质保金退还条件进行严密论证,厘清了质保期起算节点,促使法院作出客观认定,最大程度维护了某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成功减损的代理目标。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消防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某项目消防改造工程。工程于2018年1月经某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双方于同年12月完成结算,核定工程总价为330万元。合同明确约定,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额的95%,剩余5%即16.5万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两年后无息退还;若未按约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按约施工并开具发票,但被告仅通过自行支付及某房地产公司代付等方式支付了部分款项。原告遂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6.6万元及违约金13.6万余元。

被告某建筑公司委托林荔枝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林荔枝律师答辩指出,质保金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且公司无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即便认定违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也过高。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第一,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若应支付,违约金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

第二,案涉工程16.5万元质保金的退还条件是否已经成就,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退还义务及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尾款20.1万元,构成违约,原告要求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的主张成立。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原告未举证证明除利息外的其他损失,法院结合被告违约程度及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的情况,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关于质保金,双方明确“质保期”与“保修期”为同一概念。案涉工程于2018年1月验收合格,至2020年1月质保期已满两年,被告理应退还16.5万元质保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1万元及相应利息;退还质保金16.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0余元由被告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林荔枝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林荔枝律师
5.0分服务:2969人执业:6年
林荔枝律师
31510000****86480 执业认证
  •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合同事务
  • 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31号嘉园大厦5层
林荔枝主任律师及负责人,擅长通过调解谈判的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办理了大量婚姻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擅...
  • 181 2187 105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