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吴X甲与被告周X乙系朋友关系。2015年8月26日,周X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吴X甲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明确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整,同时约定“定于2017年农历年前付清此款”。2017年11月22日,吴X甲向周X乙催收借款,为避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周X乙在原借条上重新注明了催收日期。同日,吴X甲通过其名下账号为XXX的某银行账户向周X乙名下账号为XXXX 的账户全额转账50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此后,经吴X甲多次催要,周X乙始终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X甲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林荔枝律师等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周X乙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借款利息。某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周X乙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与生效要件是否完备;二是被告周X乙应当偿还的借款本金数额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针对上述焦点,林荔枝律师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的举证与质证。律师指导当事人提交了《借条》原件及某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等关键书证,清晰还原了借贷合意的达成与款项实际交付的全过程,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同时,针对逾期利息的起算点,律师结合借条补充注明的日期、催收事实以及农历新年的具体公历日期,精准界定违约时间节点,依法主张自逾期次日(即2018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确保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吴X甲与被告周X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周X乙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50万元借款本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且周X乙未于2018年2月15日前偿还借款,故自逾期次日起,其应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最终,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X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吴X甲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吴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被告周X乙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