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镇人民政府,委托何X某律师、程再萍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杨XX未经审批占地建房,房屋被强制拆除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二审驳回其赔偿请求。杨XX不服生效裁判,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强拆行为违法应当予以赔偿、不予赔偿决定存在错误等理由,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全部赔偿诉求。
办案经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立案审查。程再萍律师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梳理全案证据,围绕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不属于国家赔偿保护的合法权益、建筑材料已交由当事人处置、不予赔偿决定仅程序轻微违法等要点提交答辩意见,论证再审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结果
裁定理由
- 再审申请人非法占地建房,案涉房屋不属于国家赔偿保护的合法权益,拆除后建筑材料已交由其自行处理,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驳回诉求并无不当。
- 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虽超期限,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但未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处理正确。
- 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事由不满足行政诉讼再审法定条件。
适用法条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裁定内容
驳回杨XX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