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闻XX; 被告:宋XX,委托程再萍律师、赵某某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被告签订《铺面转让协议》,被告将案涉店铺经营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转让费 40000 元,被告完成铺面交付。原告接收铺面后进行装修,后主张被告未协助办理营业执照,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起诉要求退还转让费并赔偿装修损失。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程再萍律师接受被告委托,收集转让协议、沟通记录、房屋审批材料等证据,证明签约时被告已如实告知房屋无房产证的客观情况,合同并未约定协助办理营业执照义务,铺面已完成交付,原告属于自愿承担商业风险,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 案涉《铺面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已履行铺面交付的主要合同义务。
- 合同未约定被告负有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相关口头表述不构成明确合同承诺;原告知晓房屋无产权证仍进行交易,应自行承担商业风险。
- 原告无充分证据证实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装修损失诉求原告已自愿放弃,退还转让费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判决内容
驳回闻X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81 元,由闻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