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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能文律师代理某乙串通投标案获缓刑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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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能文律师 在线
北京声驰(南昌)律...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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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汪能文律师在本案中担任被告人某乙及被告单位某乙公司的辩护人。面对串通投标罪的指控,汪律师精准把握案件事实,重点围绕自首情节的认定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展开辩护。通过积极促成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向法庭充分阐述某乙主动投案的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客观事实,成功说服法庭采纳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拘役并宣告缓刑的轻判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策略与庭审沟通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1年9月至2024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等多家企业为提高工程中标率,其实际经营人某甲、某乙等人相互对接串通。各方约定中标后将工程交由特定公司施工,中标XX收取2%至3%的管理费,并由一方统一排布投标报价、制作标书及报名投标。上述企业先后参与了某街道某村生活污水纳管治理工程、某片区市政道路工程等多个项目的招投标,中标总金额高达数千万元。2025年4月,被告人某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代表被告单位某乙公司自首。到案后,被告人某甲亦代表相关公司如实供述了罪行。公诉机关以串通投标罪对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犯罪情节的认定及量刑情节的适用上。首先,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其次,被告人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自首情节能否依法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最后,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认罪认罚态度,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以及公诉机关提出的拘役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单位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被告人某甲、某乙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单位某乙公司及被告人某乙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相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请求对某乙从轻处罚的合理意见。最终判决:被告单位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等犯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罚金X万元、X万元、X千元;被告人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被告人某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X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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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信息概览 汪能文律师自2019年正式执业,现任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兼任抚州仲裁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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