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9月至2024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等多家企业为提高工程中标率,其实际经营人某甲、某乙等人相互对接串通。各方约定中标后将工程交由特定公司施工,中标XX收取2%至3%的管理费,并由一方统一排布投标报价、制作标书及报名投标。上述企业先后参与了某街道某村生活污水纳管治理工程、某片区市政道路工程等多个项目的招投标,中标总金额高达数千万元。2025年4月,被告人某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代表被告单位某乙公司自首。到案后,被告人某甲亦代表相关公司如实供述了罪行。公诉机关以串通投标罪对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犯罪情节的认定及量刑情节的适用上。首先,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其次,被告人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自首情节能否依法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最后,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认罪认罚态度,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以及公诉机关提出的拘役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单位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被告人某甲、某乙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单位某乙公司及被告人某乙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相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请求对某乙从轻处罚的合理意见。最终判决:被告单位某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等犯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罚金X万元、X万元、X千元;被告人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被告人某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X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