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关系下单方出具借条的证明力认定:借贷合意缺失时共同借款主张不予支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沪 0115 民初 ****号
案情简介
原告:熊XX,女,
被告:周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长俊律师
被告:高X,男,
案由:原告熊XX与被告周X、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办案经过:
原告熊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308,085.7 元;2、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高X 系母子关系。两被告于 2016 年 10 月为购买婚房向原告借款 1,200,000 元,并由被告高X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 2020 年 4 月 还款 100,000 元;2017 年为购买宝马车一辆,被告 2 人共同向原告借款 27.5 万元,此后被告高X于 2019 年还款 100,000 元;2022 年,被告高X在新华医院做心脏手术,因被告周X拒付医疗费等, 所以向原告借款 33,085.7 元用于支付医疗费等。上述三项合计两被告尚欠原告 1,308,085.7 元,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高X辩称:原告诉称属实,该欠款系两被告的共同债务, 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周X辩称:原告支付房款均系因两被告新组建家庭而为 帮助两被告所实施的赠与行为,而非借贷关系,双方也无借贷合意;被告高X出具的借条系为诉讼而补写,其并不知情,也不认可;被告高X分别在 2019 年、2020 年私自转账给原告钱款的行为,属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还款,其保留追诉的权利; 原告支付的购车款系因被告生养女儿后原告给予被告的补偿,而非借款;原告为被告高X支付医疗费是其自愿行为,双方不具备借贷合意。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 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成立借贷关系需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并有交付款项的事实。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具有借贷合意。现原告为两被告购房支付的款项虽提供了借条,但此借条仅有原告之子高X的签名,被告周X对此借条予以否认,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周X知晓有此借条,考虑到原告与被告高X系母子关系,签署借条有其足够的便利性,而原告主张的被告按借条约定的还款计划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还款 100,000 元之意见,综合原、被告之间往来转账情况及相互支付生活费用情况来看,不足以证明该 100,000 元系用以归还借条上的款项,而借条上约定的还款计划,不排除被告高X根据该 100,000 元的转账时间来拟定还款计划的可能,而从原告与被告周X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能看出原告转账给被告支付房款是没有借款的合意,故原告依据被告高X出具的借条及转账记录来认定借条上所述的 1,200,000 元系两被告的共同借款,因不具备借贷合意,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两被告为买车向其借款 275,000 元的意见,虽有 175,000 元的转账记录,但从两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能看出该笔转账没有借贷合意,原告也未能提供上述款项具有借贷合意的证据证明, 故本院对此主张也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其为被告高X支付的医疗费系两被告的借款的意见,考虑到父母为唯一的子女支付医疗费本也符合常理,而原告又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故本院对此主张也不予采信。现被告高X庭审中自愿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 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熊XX 1,308,085.7 元; 二、驳回原告熊XX的其余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