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申请人(我方代理)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无明显诱因突发精神、肢体异常症状,逐步出现言语笨拙、口齿僵硬、语速迟缓,仅简单话语能被他人听懂,同时伴随单侧肢体无力,且病症持续加重。
患病后被申请人先后前往多家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累计意识不清时长超十五个月;医院专科病历、查体记录明确载明:被申请人神智模糊,仅能自行睁眼,无自主意识表达内容,大脑存在器质性损伤,完全无法辨认自身行为,不能独立处理医疗、财产、生活等任何个人及家庭事务。
为妥善照料被申请人日常生活、代为办理医疗诊疗、财产处置、各类行政业务等事宜,申请人委托张婕律师,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申请,提出两项核心诉求:
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依法指定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
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被申请人的成年女儿作为代理人参与庭审,配合法庭查清全部案件事实,各方无实质对立争议;本案需完整举证亲属身份关系、全套诊疗病历、病情损害事实、申请人监护适配性等系列证据,举证标准严格。
二、案件结果
1.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全部诊疗事实与病情状况,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因脑部病变导致神智长期模糊,不具备辨认自身行为的能力,判决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院适用《民法典》成年人监护顺位规则审查,申请人作为配偶具备完全监护能力、监护意愿强烈,其他近亲属均无异议,不存在不适宜担任监护人情形,判决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
3.本案系终审判决,文书作出即刻生效,当事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全权代为处理被监护人医疗救治、生活照料、银行财产、不动产、社保民政等全部人身、财产相关代办事务。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张婕律师
①家中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因脑器质性损伤、阿尔茨海默症、脑梗、重度精神疾病等,长期意识不清、完全丧失行为辨识能力,需要家属代为办理就医、存取款、房产过户、社保养老等各类手续;
②近亲属丧失辨识能力,需要通过法院司法文书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专人担任法定监护人;
③医疗机构、银行、不动产、民政社保等单位,以缺少法定监护证明为由,拒绝家属代办病患相关业务;
④多名近亲属就监护人人选产生分歧,需要通过诉讼由法院依法指定合适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