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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出借民间借贷纠纷,梁万龙律师应诉二审,保住 30 万借款本金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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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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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以借条、收款确认书、还款凭证构建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对方胁迫、未收款等抗辩;针对职业放贷主张精准回应,夯实借贷合法性。二审成功守住一审胜诉成果,为当事人保住30万元借款本金胜诉判决,维护了债权安全。

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甲先后向乙出具三张借条以及对应的收款确认书,三笔借款金额分别为 100000 元、135000 元、90000 元,合计 325000 元。后续甲偿还 25000 元,尚欠借款本金 300000 元未归还。

乙催要欠款无果,向邯郸市某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请求判令甲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325000 元。一审法院结合借条、收款确认书、还款凭证,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甲偿还借款本金 300000 元。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主张:案涉借条系受胁迫出具,并未实际收到三笔借款,乙属于职业放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乙全部诉讼请求。梁万龙律师接受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乙的委托代理本案二审诉讼。二审审理阶段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律师代理经过

接受被上诉人乙委托后,梁万龙律师梳理全部借条、收款确认书、还款收据等全套证据。针对上诉人甲 “未实际收款、受胁迫出具借条、职业放贷” 的上诉理由进行抗辩: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出具借条及收款确认书,事后还存在实际还款行为;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胁迫、职业放贷的主张,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邯郸市某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800 元,由上诉人甲自行承担。

甲需按照一审判决向乙偿还借款本金 300000 元。二审法院认定,甲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借条系受胁迫出具以及未实际收到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借条、收款确认书的法律后果。

 

律师价值

固定借条、收款确认书、还款凭证完整证据链,反驳对方胁迫、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抗辩。

针对对方提出职业放贷的抗辩观点进行有力回应,夯实借贷关系合法成立的事实基础。

二审程序守住一审胜诉成果,帮助委托人保住 30 万元借款本金胜诉判决。

 

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持有借条、收款确认书的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手握借条以及借款人签字的收款确认书,债务人上诉辩称受胁迫、未实际收到钱款,债权人可委托律师应诉抗辩。

债务人主张职业放贷的借贷案件:诉讼过程中,借款人为逃避债务,提出债权人属于职业放贷,律师协助搜集证据反驳该类抗辩。

一审已经胜诉,债务人提起二审上诉:债权人作为被上诉人参加二审,需要律师梳理已有证据,针对对方上诉理由进行答辩,防范二审改判风险。

现金交付类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没有银行转账记录,对方否认收到借款,律师指导用好收款确认书、后续还款记录等间接证据强化借贷事实。

服务指引提示:民间借贷尽量采用银行、微信转账方式交付借款;现金出借务必让借款人单独出具收款确认书;若遭遇胁迫出具借条,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留存记录;仅有口头胁迫陈述,无报警记录、录音等证据,该抗辩很难被法院采信。

 

总结: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签字的借条 + 收款确认书,再加上后续还款记录,是证明借贷实际发生的关键证据。债务人仅口头主张受胁迫、没有收到钱,但拿不出对应证据,该抗辩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本案梁万龙律师代理出借人,二审成功维持 30 万本金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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