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吴XX、沈XX,委托其他代理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沈XX,委托李XX、何发洪律师作为代理人; 被告(反诉第三人):沈XX、沈XX,其中沈XX委托家属作为代理人。
原被告系亲属关系,原告方与已故亲属签订《财产协议》,约定将村集体建房名额对应的房屋交由该亲属出资取得。后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诉请确认协议无效、返还房屋。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全部购房、装修等款项。诉讼中法院对案涉房屋装修价值进行司法评估。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何发洪律师与搭档律师作为反诉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收集财产协议、转账流水、录音记录、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据,梳理房屋出资、装修投入完整事实,针对合同无效后的相互返还、出资款认定、装修损失等问题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维护反诉原告财产权益。法院组织评估机构对房屋装修价值进行司法鉴定,结合全部证据作出裁判。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案涉协议涉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集体土地上房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当相互返还财产,房屋返还给原告方;案涉建房出资认定为已故亲属遗产,原告方应当向其继承人返还建房出资;装修属于房屋附合财产,原告方应当支付装修对应评估价款;反诉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因双方均存在过错不予支持;部分宅基地相关诉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告知另案处理。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判决内容
1. 确认案涉《财产协议》无效; 2. 原告方向被告及第三人返还房屋建造成本 590300 元、装修款 456617 元;被告及第三人向原告方返还案涉房屋;上述义务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履行; 3. 驳回原告其他本诉请求,驳回被告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评估费按照胜败诉及过错情况予以分担。不服判决,可于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