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属于工伤。但如果遭遇工伤后,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直接注销,劳动者维权会面临主体消失、仲裁不予受理的困境。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段彪永律师就代理了这样一起特殊工伤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促成双方调解结案。
董X是个体工商户营业员。2025 年 1 月 日早上 8 点 42 分,董X从红庙教职工小区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日常工作地点昆明市五华区景XX上班途中,行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XX与另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受伤,经交警认定,董X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O医院伤情诊断为头部损伤、左锁骨肩峰端骨折。后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本次事故构成工伤,董X委托段彪永律师进行了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
就在董X主张工伤待遇时,该个体工商户先变更名称,随即被经营者办理注销手续。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院以被申请主体已经消亡为由不予受理。维权陷入僵局,律师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工伤发生时自己尚未成为经营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件进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二审阶段,代理律师继续跟进案件,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由经营者程X一次性向董X支付 70000 元;属于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约5万元),由董X向社保部门申报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