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企业法定代表人受他人哄骗,以刷贷款流水为由,新开对公账户,将账户卡片、U 盾、密码全部交付对方使用。该对公账户流入涉案被骗资金。案发后当事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委托律师介入。律师指导当事人退缴涉案资金,对被害人进行部分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检察院审查后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争议焦点
出借对公账户涉帮信罪,具备自首、退赔谅解情节能否不起诉?
处理结果
检察院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受他人哄骗,以刷贷款流水为由,新开对公账户,将账户卡片、U 盾、密码全部交付对方使用。该对公账户流入涉案被骗资金。案发后当事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委托律师介入。律师指导当事人退缴涉案资金,对被害人进行部分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检察院审查后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出借对公账户涉帮信罪,具备自首、退赔谅解情节能否不起诉?
检察院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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