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月,被告人樊XX因涉嫌诈骗被提起公诉。在一审程序中,法院经审理认定樊XX构成诈骗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樊XX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遂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在重审阶段,姜华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樊XX的辩护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樊XX的行为定性问题,即其行为究竟构成诈骗罪还是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及一审法院最初倾向于认定樊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然而,姜华律师在深入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后,对案件定性提出了截然不同的专业意见。辩护律师指出,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了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而介绍贿赂罪则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樊XX在案件中主要起到了沟通、撮合的作用,其主观上并非意图非法占有请托人的财物,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而是将请托人的意图传递给受贿方,促成了权钱交易。因此,其行为本质更符合介绍贿赂罪的特征,而非诈骗罪。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经重新审理,充分听取了姜华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案件定性的意见事实依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最终,原审法院采纳了姜华律师“不构成诈骗犯罪,而应构成介绍贿赂”的辩护意见,依法对案件定性予以纠正。法院以介绍贿赂罪判处被告人樊X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相较于原审的七年有期徒刑,重审改判大幅减轻了被告人的刑罚,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