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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XX公司与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34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廖忠国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惠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忠国,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XX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惠州市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州市XX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78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9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邱碧媛


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


人民陪审员  曾XX



书记员  张XX


书记员  梁XX


  • 2014-02-10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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