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忠国,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XX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惠州市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州市XX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78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9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邱碧媛
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
人民陪审员 曾XX
书记员 张XX
书记员 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