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刘XX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某小区房屋并全额支付购房款,自2017年起实际居住至今,且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此前,某公司为办理抵押贷款,与案外人钟某甲签订虚假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某银行新XX分行基于该虚假合同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后因钟某甲未还款,某银行新XX分行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涉案房屋。刘XX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其消费者物权期待权足以排除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为彻底消除房屋权利瑕疵,刘X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银行新XX分行涤除涉案房屋的预抵押登记。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某银行新XX分行不服并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刘XX要求某银行新XX分行涤除涉案房屋抵押登记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某银行新XX分行上诉主张,其抵押权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合法有效且设立在先,刘XX购房时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存在过错,涤除抵押登记将破坏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及金融秩序。刘XX则辩称,预抵押权基于无效合同产生,无法对抗实际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其作为真实购房人的消费者生存权应优先于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益,一审涤除预抵押权符合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判决已确认某银行新XX分行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但亦明确认定该抵押权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应让位于刘XX的消费者生存权。涉案房屋的基础交易关系虚假,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无法实现,且实现路径已被彻底阻断。刘XX作为真实权利人,有权请求涤除登记在涉案房屋上的权利负担。消费者的生存利益优先于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益,刘XX的过错不足以否定其作为消费者享有的生存权优先保护地位。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银行新XX分行需限期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解除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