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混凝土公司于2021年1月签订《商混站租赁协议》,原告依约支付50万元定金,但被告未按约交付商混站。原告遂起诉,经法院调解,双方确认解除协议,被告应返还定金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等共计80万余元。因被告未履行调解书,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告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被告某混凝土公司还有多起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此后,原告通过查询关联裁判文书发现,被告某混凝土公司将其对第三人某建设集团享有的251万余元债权,无偿转让给另一被告某XX公司。原告认为该行为损害其债权实现,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债权转让协议书》。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二是原告债权形成的时间,是否早于涉案债权转让时间;三是被告转让债权的行为是否实质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以及原告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法定除斥期间。被告某XX公司辩称转让系有偿且先于原告债权成立,主张原告无权撤销且已超除斥期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债权合法有效。根据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及起诉时间,可认定原告债权形成于2021年10月,早于涉案债权转让时间。被告某混凝土公司与某XX公司系关联公司,其无偿转让巨额债权的行为主观上有逃避债务故意,客观上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偿债能力下降,足以影响原告债权实现。且被告未能证明转让时具备其他足够偿债资产。此外,原告于知晓转让行为后一年内起诉,未超过除斥期间。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于2021年12月22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案件受理费等由两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