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毛X、某建设公司精河县XX公司诉称:2019年,毛X经人介绍结识被告王X,王X承诺可促成原告承接某水利枢纽二期泄洪工程。原告方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通过案外人账户向王X支付居间费共计392万元。2020年4月,双方补签《居间合同》,约定王X促成原告与总承包方签订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然而,王X收款后未履行核心义务,原告因缺乏合法合同依据被迫退场。原告认为,案涉泄洪工程属主体工程,依法不得分包,被告的居间行为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故诉请确认《居间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居间费392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等。
被告王X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案涉项目系多人合伙;且居间事项已完成,原告无权主张退款。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二、案涉《居间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三、若合同无效,被告应否返还居间费及具体数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毛X系《居间合同》缔约人及实际付款人,某建设公司精河县XX公司为实际施工及结算主体,二者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主体适格。其次,案涉工程属依法必须招标的大型水利基础设施,且泄洪工程作为主体工程依法不得分包。《居间合同》约定促成违法分包,且存在“未招先定”规避法定招投标程序的行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最后,关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原告对违法分包及未招先定亦有过错,被告明知工程性质仍促成违法分包并收取高额费用,过错程度较高。综合双方过错、被告实际成本及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价款2115万余元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居间费222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居间合同》无效;被告向原告返还居间费222万余元并支付保全申请费五千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