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10月,原告某建设公司新XX公司与被告某滑雪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某滑雪度假区旅游接待中心及配套项目,约定工程价款暂定6700万元,按实结算。原告进场后完成部分土方、基础及钢结构等施工。2021年12月因极寒天气停工,2022年原告准备复工时发现工程已由案外人施工,双方产生争议。原告遂起诉要求某滑雪公司支付工程款300万元、可得利益损失300万元及利息31.2万余元,并要求全资股东某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滑雪公司辩称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且高估工程量;某投资公司辩称已实缴出资且财产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1. 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300万元及逾期利息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特别是材料单价调差及各项工程量如何认定;
2. 原告主张300万元可得利益损失有无依据;
3. 被告某投资公司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关于工程款,法院结合双方签字的工程量确认单及造价鉴定意见,对雪具大厅、员工宿舍及土方工程等各项费用逐一核算。针对材料单价,法院依据合同约定按政府同期调差文件认定;针对工程量,依据项目经理及监理签字确认的单据予以支持。最终认定原告已完工程款合计848.7万余元,扣除已付560.2万余元,某滑雪公司还应支付288.4万余元。逾期利息自原告退场次月起算,支持6.9万余元及后续利息。因原告未举证可得利益损失,且未证明某投资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法院驳回该部分诉请。判决某滑雪公司支付工程款288.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鉴定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