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2月,李XX骑电动自行车搭乘杨X,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交叉口时,与康X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某AXXXXX/某AXXXXX挂)发生碰撞,致杨X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李XX与康X负同等责任,杨X无责。肇事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实际所有人为康X,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杨X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5.4万余元、营养费1800元、伙食补助费1850元、误工费3.5万余元、护理费1.3万余元、交通费七百余元、鉴定费1200元及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9.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司法鉴定意见的效力及后续治疗费是否应一并处理;二是医疗费中是否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及所谓“挂床”期间费用;三是误工费计算标准及财产损失认定。某保险公司辩称,三期鉴定时间过长,后续治疗费应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及未实际治疗期间费用;误工费应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电动车损失未经定损不予认可。同时,保险公司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及交通费均提出扣除挂床期间费用的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鉴定程序合法,后续治疗费为避免诉累应一并处理;受害人用药不属于其控制范围,不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医嘱单等证据印证原告未挂床;原告从事农业生产,误工费按农林牧副渔标准计算合理;财产损失酌定800元。最终法院确认杨X合理损失共计10.8万余元,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杨X9.2万余元,驳回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