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0月10日晚,李XX驾驶悬挂某AXXXXX备案的红色四轮电动车,沿某市某区某路行驶时,与步行的庞XX发生碰撞,造成庞XX受伤。事发后李XX驾车驶离现场。某交警大队认定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庞XX无责任。李XX为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南阳XX投保了非机动车三者险,包含医疗费一万元、死亡伤残11万元及财产损失两千元。庞XX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26天,经某鉴定所鉴定误工期150天、护理期50天、营养期80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庞X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XX与某保险公司南阳XX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效力及各项赔偿费用的合理认定。
首先,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免责。某保险公司南阳XX辩称李XX驶离现场属于逃逸,依约免责。张文昌律师代理保险公司提出此抗辩。但法院审理认为,判断逃逸需结合主客观情况,李XX主观上无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不构成逃逸。此外,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投保时向李XX交付了保险条款并对免责事项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具体赔偿项目的认定。双方对三期鉴定意见、后续治疗费、非医保用药扣除、挂床费用、护理人数及误工费标准存在争议。法院经审查认为,鉴定程序合法应予采信;原告治疗用药不受其控制,且自身疾病非事故原因力,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及自身疾病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结合医嘱及农村生产生活现状,法院对合理的医疗、护理、营养等费用予以支持,并根据原告年龄及本地实际,将误工费标准酌定为每天一百二十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确认庞XX的合理损失共计5.1万余元。判决某保险公司南阳XX在承保范围内赔付庞XX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李XX承担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扣除其前期垫付的1.1万余元,还需赔付庞XX五千元;驳回庞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