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0月28日17时许,白X驾驶某AXXXXX小型客车行驶至某市某县某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及扬X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白X负事故全部责任,扬X无责任。白X系肇事车辆所有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南阳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扬X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天,诊断为颅脑闭合性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右腕部闭合性损伤等。经司法鉴定,扬X胸部损伤致十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00日、护理期50天、营养期70天。扬X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对事故责任及保险情况无异议,但对部分赔偿项目存在较大争议。某保险公司南阳XX公司提出多项抗辩:一是医疗费应扣除20%非医保用药,并扣除自身疾病及挂床期间费用;二是对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结论有异议,保留重新鉴定权利;三是扬X事发时已年满64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稳定收入,不应支持误工费;四是护理费应按一人计算;五是精神抚慰金过高;六是鉴定费属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对争议焦点逐一作出认定。关于医疗费,法院认为原告治疗系医疗机构专业判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原告存在挂床或超出用药标准,不予采纳其扣减主张。关于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论客观,予以采信。关于误工费,法院结合农村生产生活现状,认定扬X虽超退休年龄但仍从事农业生产并获取收入,支持其误工费诉求。关于护理费,长期医嘱明确需“留陪二人”,支持按两人计算。
最终,法院确认扬X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1万余元。判决某保险公司南阳XX公司赔偿扬X10.9万余元,并支付白X垫付款扣除诉讼费后的余款三百余元。案件受理费由白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