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于X于2023年11月入职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从事药房收费及辅助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月分两次向于X发放工资,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于X实际领取工资合计3.7万余元,平均工资为四千余元。2024年7月,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口头通知于X无需到岗,且未足额发放工资。2024年8月,于X被迫向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罗X短信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此前,于X向某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院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支付加班费一千余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万余元及经济补偿四千余元。于X认为仲裁裁决中劳动关系建立时间有误,且双倍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缺乏法律依据,遂委托侯建明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1. 双方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应如何准确认定;
2. 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计算基数应如何确定;
3. 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抗辩于X无药师资格导致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
三、办案经过
侯建明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于X提供的工资流水、聘用证明、工作证明、考勤表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针对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辩称于X无从业资格、双方仅为劳务关系的抗辩,侯律师指出,于X实际从事的是药房收费及辅助工作,并非要求具备医师或药师资格的处方审核、调配等核心医疗工作,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同时,侯律师指导于X补充完善了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证据链,证明解除时间的准确性。在庭审中,侯律师据理力争,指出仲裁裁决中关于劳动关系起始时间“2024年11月8日”系明显笔误,应为2023年11月8日。针对二倍工资差额,侯律师通过详实的工资流水证据,有力论证了应以于X实际领取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而非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千九百余元。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建明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如下:
1. 确认于X与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自2023年11月8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2.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18日解除;
3. 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支付于X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一千余元;
4. 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支付于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万余元;
5. 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支付于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四千余元;
6. 驳回于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及保全费四百余元,均由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负担。
五、案件价值
本案的典型价值在于明确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辅助性岗位(如药房收费)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未取得特定医疗执业资格为由,否认其从事辅助性工作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同时,本案纠正了仲裁阶段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二倍工资差额的错误,确立了应以劳动者实际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的裁判规则,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六、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缺乏特定行业准入资格(如医疗、建筑、特种作业等)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或试图以最低工资标准规避二倍工资赔偿责任的场景。同时也适用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及各项工资差额的案件。
七、案件总结
在劳动合同纠纷中,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在于人身依附性与财产依附性。侯建明律师通过精准界定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内容,剥离了用人单位关于“无证即无劳动关系”的混淆视听之词。同时,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辩论,成功将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从最低工资标准拉回至实际平均工资水平,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复杂劳动争议中的核心价值。
